2012年2月12日,王某乘坐非机动车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事故造成王某“颈5椎体轻度滑脱、颈5关节突骨折”。后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某驾驶小客车将骑二轮电动车唐某某撞伤,二轮电动车损毁。经认定为陈某某全责,唐某某无责任。陈某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当唐某某向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未能达成一致。
2011年3月27日, 原告至XX中心急诊,医检:右下腹压痛。外科会诊:全腹紧张,右下腹固定压痛,反弹痛,未及明显包块。拟为“腹痛”入住XX中心外科病房。在告知同意 后,XX中心在同日为原告行阑尾切除术。术中诊断:急性坏疽性阑尾炎、阑尾穿孔、局限性腹膜炎。术中XX中心用湿纱布擦洗右结肠旁沟和直肠膀胱窝后,于直肠膀胱窝沟置腹腔引流管,因腹腔脓液较多,放入防粘连膜一张于腹膜下。3月29日,原告病理诊断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部分坏疽,阑尾周围炎。
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过失行为与于某右股骨干骨折不连存在一定关系,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因此,医院只对于某治疗右腿骨延缓愈合负次要赔偿责任。对于某的损失只有30%以下的赔偿义务,于某要求医院负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委托人郭先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当地政府启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使郭先生的房屋面临被征收,但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使郭先生无法接受,所以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直到2013年8月郭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偷拆。为了给自己讨一个说法,郭先生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依法维权。
家住温州市瓯海区丽塘村的黄先生等三十九户,在本村宅基地上自建住宅,除部分村民属于规划法出台前修建的老住宅之外,绝大部分均被依法核发了《土地证》、《房产证》或《建房许可证》。
从2004年6月之后到2009年6月之前,拆迁人首创朝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屡屡找到丁昊谈话协商,无一不以谈崩的结果告终。终于,拆迁人的忍耐到达了底线,于2009年6月9日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对丁昊进行拆迁裁决。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受理了这一申请,并通知拆迁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6日参加裁决调解会。
案情:原告何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处林权,登记在被告陈先生名下。2010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A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 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长期拒绝与配偶同居,且无正当理由,能否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可否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