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郎刘金郎律师【电话:18318818960(微信)】毕业于兰州大学,同时获得法学和教育学的双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担任政府部门派驻医院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此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国、省、市三级律师协会会员,主攻方向为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资纠纷,同时担任企业与个人的私人法律顾问,先后参与办理各类民事、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二百余件。 刘律师具
电话咨询:18318818960【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1日8时,陈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与河荫西路口时,将正骑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此的唐某某撞伤,二轮电动车损毁。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被送往望京医院,经诊断其伤情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陈某某为唐某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唐某某经多次与某某保险公司协商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唐某某在出院后即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索赔申请。
【律师分析】
在详细了解唐某某的工作和居住情况后,针对唐某某的具体情况我为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唐某某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以及不同情况下唐某某可能获得赔偿数额的差距,据此我为其开列了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并提供了部分证据的参考样式。唐某某对我的要求表示非常认同就回去准备了。2014年3月底在唐某某两次复查后,我陪同唐某某前往某鉴定做伤残鉴定。唐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判】
鉴定意见出具后,唐某某的证据也准备好了,因此我在四月底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交通费共计27万2000余元。2014年7月底案件终于开庭审理了。由于前期准备证据充分,开庭时陈某某对我方提交的全部证据都表示认可,某某保险公司在开庭前简单查看证据后,也没有出席法庭,相当于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也予以认可,只是提出部分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庭酌定。
开庭两个月后百忙中的法官终于送达了案件的判决。判决书中对我方提交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表、暂住证、电工证、焊工证、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证据均予以采纳,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北京城镇居民标准予以了支持,最后判决 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诉讼费和鉴定费全部由陈某某负担。
领到判决后,唐某某对结果非常满意,对我的代理工作也给与了高度评价。